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0-6-21 信息来源: 信息中心 点击:529 字体大小:[ ]

蚌埠丰原明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家武

详细地址: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路17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0323,省环保厅检查发现,你公司总排口取样监测结果:氨氮41.7mg/L,超标0.39倍。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安徽省环保厅环境监察现场调查询问笔录

2.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环监测(执)〔201057号)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伍万壹仟贰佰贰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人: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收款人账号:1021101021000004380

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三孝口支行

(汇款时请在支票用途栏中注明“09401094601”)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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